浙江省新型肺炎/浙江省 新冠
杭州“战疫”前线:严卡通道关
1、杭州在“战疫”前线通过严卡通道关,采取多项措施加强疫情防控,包括高速、机场、火车站、地铁等出行必经之地的严格排查和防疫措施。高速出口防疫措施2月2日,记者驾车从浙江绍兴至杭州,发现多个高速出入口被关闭,车流明显减少。
2、杭州在“战疫”前线全力动员,通过多举措严守通道关,在高速、机场等出行要地严格落实防控措施。高速通道防控情况 出入口管控与车流变化:受疫情影响,杭州多个高速出入口被关闭,车流量大幅减少。例如,在杭甬高速杭州方向绍兴段,单向四车道大部分时间通行车辆不超过5辆,且以私家车为主。
3、副会长陈亚鹏第一时间与街道张主任沟通并组织会员报名,迅速组建了一支20余人的“青商会支援抗疫保障工作小组”,全力支援仁和“战疫”。紧急采购,保障抗疫物资当获知抗疫前线急需折叠躺椅与毛毯时,副会长陈亚鹏第一时间组织物资采购。

浙江省新冠肺炎患者等在隔离期的工资如何支付
1、浙江省新冠肺炎患者等在隔离期的工资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下是具体说明: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新冠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在其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同样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
2、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或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被隔离封控期间,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具体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明确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特定区域人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实施隔离措施。
3、隔离期结束后的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明确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4、对于新冠肺炎患者而言,隔离期与医疗期存在时间衔接关系:隔离期是公共卫生管理措施,工资按正常标准支付;医疗期是劳动保护制度,工资支付标准需根据医疗期长度及劳动者工龄综合确定。
5、若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企业需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政府强制隔离的次密接者、时空伴随者等:企业需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以事假、无薪假等理由扣减。
6、分析说明:法律依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这一条款为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获得工资支付提供了法律基础。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
1、资产损失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落实税费减免(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延期缴纳:申报困难企业可依法延期申报,特殊困难企业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3个月),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核准(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2、利用政策扶持工信部政策:工信部于2月9日公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采取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等六方面20条措施,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3、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这四大方面18项措施。发布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为进一步落实好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明确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简便征管流程,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4、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职工的权益保障工资支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内,企业需按正常劳动标准支付工资。合同解除限制: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上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5、促进政策协同支持:央行释放流动性往往与其他政策措施相配合。
冠状肺炎分布
国内分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出现,但存在明显的高发区域。其中,湖北省的武汉市、黄冈市等地区是疫情初期最严重的区域,病例数量多、传播范围广。此外,浙江省的温州市、杭州市以及广东省等地也因人口流动频繁、输入性病例较多,成为国内高发地区。这些地区通过严格的防控措施,逐步控制了疫情扩散。
截至8月2日24时,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新情况如下:新增确诊病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101例。
截至8月31日24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新情况如下:新增确诊病例:368例 境外输入:61例(分布省份包括广东、内蒙古、福建、天津、上海等13个省/市,含5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
截至6月26日24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新情况如下:新增确诊病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14例,均为境外输入病例。具体分布为:云南5例,福建4例,北京1例,天津1例,上海1例,广东1例,四川1例。新增死亡及疑似病例:无新增死亡病例;无新增疑似病例。
截至7月23日24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新情况如下:新增确诊病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21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6例,具体分布为广东5例、上海1例;本土病例15例,分布为新疆13例、辽宁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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